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商业登记 (1949年11月22日)
1949年的今天,《衡阳市工商企业登记暂行办法》和《衡阳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》颁布,新中国成立后,衡阳对工商业实施登记管理自此开始。
早在光绪年间,衡阳地方政府设劝业员对“牙行”(经纪业)、铁厂、盐运,以“请帖”(营业执照)、“领票”(准运证)等形式进行登记管理。民国18年(1929),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多项工商法规,衡阳始有现代工商企业登记,至民国38年(1949)9月,衡阳市经登记注册的私营工商企业5025户,注册资金68亿元(法币)。
新中国成立后,衡阳地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均设立工商科(局),为发展经济、恢复生产,全面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。1949年11月22日,衡阳市人民政府颁布《衡阳市工商企业登记暂行办法》和《衡阳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》。1950—1952年,市、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“公私兼顾、劳资两利、城乡互助、内外交流”的政策,扶助私营工商业复工复业,组织城乡物资交流会,开展工商企业和小商贩普查登记注册。至1952年底,衡阳境内登记发证的私营工商业14543户,从业人员20632人,注册资金728万元,其中小商贩5884户,注册资金2.18万元。此外,境内对国营、公私合营、合作社营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也实施登记管理,国营、集体工商企业的开业、歇业、并、转,分别由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决定,工商部门核发营业许可证,至1956年底,全境(不含耒阳)共登记国营、公私合营工业企业119户,从业人数10105人,年工业总产值7824.35万元。
对工商业进行的普查、清理整顿,实施登记注册管理,使新中国成立初期衡阳经济得到迅速恢复,物价得到稳定,市场得到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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